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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赴华签证申请最新要求的通知
2023-02-24 20:22

20232月更新)

根据相关要求和中国驻印度使馆通知2023224日起,中国驻加尔各答总领实施以下赴华签证申请措施

一、签证办理流程

(一)签证申请须按照中国驻印度使领馆领区划分办理。申请人居住地比哈尔邦、恰尔肯德邦、奥里萨邦、切蒂斯格尔邦和西孟加拉邦,其签证申请由驻加尔各答总领馆办理。居住地马哈拉施特拉邦和卡纳塔克邦,其签证申请由驻孟买总领馆办理。申请人居住地为上述之外的其余邦区,其签证申请由驻印度使馆办理。

(二)属于驻加尔各答总领馆领区的,请通过加尔各答中国签证申请服务中心递交签证申请材料。首先,登录加尔各答中国签证服务中心网站https://www.visaforchina.cn/CCU2_EN/,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证申请表》和《中国签证在线填表确认页》完成在线预约打印确认页和申请表并签字。然后按预约时间,携带本人护照及申签所需材料加尔各答中国签证申请服务中心现场递交申请材料,并留存十指指纹。

(三)以下签证申请人可免除指纹采集(免采指纹人员可委托他人递交签证申请):未满14周岁或超过70周岁人员;5年内持同一本护照在我馆或加尔各答中国签证申请服务中心申办签证并留存过指纹的人员;十指指纹均无法留存人员。

二、签证材料要求

(一)通用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证申请表》《中国签证在线填表确认页》

2.剩余有效期为6个月以上且有2页以上空白签证页的申请人护照原件及有关护照页复印件;以及5年内的旧护照原件及有关护照页复印件

3.正面免冠彩色近照2张(尺寸:48mm×33mm6个月以内的

4.在印度停留、居留、工作、学习的有效证明或有效签证的原件和复印件1(适用于在印度的第三国公民)

(二)类别材料

除提供通用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各类签证材料:

签证种类

适用人员

材料要求

C

执行乘务、航空、航运任务的国际列车乘务员、国际航空器机组人员、国际航行船舶的船员及船员随行家属和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汽车驾驶员

外国运输公司出具的担保函。

D

赴中国永久居留的人员

中国公安部签发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确认表原件及复印件。

F

赴中国从事交流、访问、考察等活动的人员

中国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出具的邀请函件。

G

经中国过境的人员

赴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已确定日期和座位的联程机(车、船)票。

J1

常驻(居留超过180日)中国新闻机构的外国常驻记者

中国外交部新闻司签证通知函及记者所在媒体出具的公函。

J2

赴中国进行短期(停留不超过180日)采访报道的外国记者

中国外交部新闻司或有关单位签证通知函及记者所在媒体出具的公函。

M

赴中国进行商业贸易活动的人员

中国境内贸易合作方出具的商务活动文件、经贸交易会请柬等邀请函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邀请人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Q1

因家庭团聚申请赴中国居留(超过180的中国公民的家庭成员和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家庭成员

“家庭成员”范围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配偶的父母

1.中国公民或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出具的邀请函件;

2.邀请人的中国身份证复印件或外国人护照及永久居留证复印件;

3.申请人与邀请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出生证)原件和复印件。

Q2

赴中国短期(不超过180日)探亲的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的亲属和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亲属

1.中国公民或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公民出具的邀请函件;

2.邀请人的中国身份证复印件或外国人护照及永久居留证复印件。

3.申请人与邀请人之间亲属关系证明复印件。

R

高端人才

《高端人才确认函》

S1

赴中国长期(超过180日)探亲的因工作、学习等事由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的家庭成员,以及因其他私人事务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人员

“家庭成员”范围包括:配偶、父母、未满18周岁的子女、配偶的父母

1.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出具的邀请函件;

2.邀请人的护照及居留证件复印件;

3.申请人与邀请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出生证等以及中国使领馆关于亲属关系的认证)原件和复印件。

S2

赴中国短期(不超过180日)探亲的因工作、学习等事由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外国人的家庭成员以及因其他私人事务需要在中国境内停留的人员

“家庭成员”范围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配偶的父母

1.邀请人的护照及居留证件复印件;

2.邀请人出具的邀请函件;

3.申请人与邀请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出生证等及中国使领馆关于亲属关系的认证原件和复印件。

如系私人事务,须根据领事官员要求提供有关私人事务证明材料。

X1

在中国境内长期(超过180日)学习的人员

1.中国境内招收单位出具的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2.《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1JW202表)原件及复印件。

说明:对于在学校向总领馆报备的留学名单上的申请人,可凭录取通知书和《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1JW202表)的复印件提交签证申请。该情形适用有效期将由我馆根据实际适时调整。

X2

在中国境内短期(不超过

180日)学习的人员

中国境内招收单位出具的录取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

Z

在中国境内工作的人员

有效的《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

(三)有关说明

1.邀请函可以是传真件、复印件或打印件。因个案不同,领事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邀请函原件。邀请函须包含以下内容:(1)被邀请人个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2)被邀请人访问信息:来华事由、拟抵离日期、拟居留/访问地点、与邀请单位或邀请人关系、费用来源等;(3)邀请单位或邀请人信息:邀请单位名称或邀请人姓名、联系电话、地址、单位印章、法定代表或邀请人签字等。

2.必要时,领事可根据个案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证明文件或补充材料,或要求申请人接受面谈。领事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颁发签证及签证的有效期、停留期限和入境次数。

三、无需办理签证人员

(一)适用各类互免签证协定的外国人

(二)持有效中国永久居留证件的外国人

(三)持各类有效居留许可的外国人

)持有效APEC商务旅行卡的外国人(请注意:为进一步便利广大商务人员往来,自202351日起,还将接受APEC虚拟卡持卡人入境。作为过渡性安排,APEC虚拟卡持卡人如需202351日前申办签证,我馆将提供便利,具体要求可咨询总领馆

24小时过境免签人员(请注意72小时和144小时过境免签政策适用问题请径询拟入境地边检机关);

四、暂停使用和暂不受理情形

(一)2020326日之前颁发、仍在有效期内的多年多次赴华签证仍暂停使用。持此类签证人员现阶段有赴华需求,可按上面所述普通签证受理要求办理新签证。

(二)暂不受理赴华旅游、就医事由的签证申请。

五、签证申办渠道

请根据所属领区,向新德里、加尔各答、孟买中国签证申请服务中心递交签证申请材料。签证具体流程、办证要求、时限和收费标准等,请径询相关签证中心或参考其网站。

(一)新德里中国签证服务中心

地址Concourse Floor, Baba Kharak Singh Marg, Shivaji Stadium Metro Station, Connaught Place, New Delhi -110001 India

电话:91-9999036735(工作日上午9:00-下午14:00,下午15:00-17:00)。

邮箱:delhicentre@visaforchina.org

(二)加尔各答中国签证申请服务中心

地址:BIPI Building Omega, Ground Floor, Bengal Intelligent Park, Block EP & GP, Sector V, Bidhan Nagar, Kolkata, India

电话:91-9999036735(周一、周三、周五)91-033 40010210(周二、周四),工作日上午9:00-中午12:00,下午13:00-16:00)。

邮箱:kolkatacentre@visaforchina.org

(三)孟买中国签证申请服务中心

地址:8th Floor, Mafatlal Centre, Nariman Point, Mumbai, Maharashtra 400021

电话:91-22-22855271(工作日上午9:00-下午12:00,下午14:00-17:00

邮箱:Mumbaicentre@visaforchina.org

六、持外交、公务护照人员及外交、公务、礼遇签证申请办理

登录/https://www.visaforchina.cn/CCU2_EN/完成在线填表(无需在线预约),打印确认页、申请表并签字,持有效期为6个月以上、有空白签证页的护照原件1份护照照片资料页复印件1正面免冠彩色照片及官方照会总领馆办理。持外交护照或符合外交、公务、礼遇签证审发条件人员免采指纹。如有相关问题,请径询问总领馆。

七、总领馆领区签证咨询

地址:EC-72, Sector I, Salt Lake City, Kolkata-700064

邮箱:consulate_kkt@mfa.gov.cn

电话:0091-33-40045211, 0091-33-23377712(工作日上午09:30-12:30,下午15:30-17:30

传真:0091-33-40045201

八、本通知的解释

本通知由中国驻加尔各答总领馆负责解释。此前赴华签证申请要求若有与本通知不一致的,请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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